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投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一)单价超过人民币l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虽不足l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或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四)因工作需要,学校认为应作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因质量差劣或使用年久已陈旧过时,性能明显下降无法恢复的,经审批可降级按普通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
第三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条件提出购置计划,填写《沈阳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报审批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仪器对本省、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含省内、校内同类仪器设备拥有、在用和使用情况;
(二)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各类人员的配置及技术力量情况;
(四)经费来源;
(五)必要的安装条件,包括房屋、环境及维护能力;
(六)附件、配件和消耗性材料等补给情况,日常运行及维修保障情况。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论证同意并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重复购置。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按政府采购批复的方式招标采购。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及时组织有技术人员参加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实物验收即对照装箱单及合同条款按品名、规格、型号等逐一进行,同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验收是在实物验收后指定掌握该仪器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检验仪器设备性能是否合格,运行是否稳定、可靠。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或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等,须做好详实记录。
第七条 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完成,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商检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验收工作必须在设备使用单位所在地进行。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购物票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手续。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使用单位负责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在完成本系统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面向全校服务,以提高设备利用率。对校外服务时,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由承办部门事先书面报请分管校长审定,经党委会批准后到财务处备案,然后进行收费,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涉及税费的由财务处代扣代缴。对外服务收取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以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专门的操作使用规程,维修、维护、保养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使用、管理、维修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时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承担的主要任务、日常工时统计、维修记录、重大事故记录、变动记录、报废等。所有技术档案,正本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保存,副本由使用单位保存。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私自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者如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设备时,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经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报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无论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如若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很低,学校有权进行调拨。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属学校重要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无权出租、出借、转让、调拨,不准私自转为经营性使用。如需转为经营性使用时,应报学校研究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特别是指定的管理人员,要根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避免损坏和丢失。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和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好如下记录: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有效时数;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及校内外科研成果数;现有设备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在使用和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因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或私自处置仪器设备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参照《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维护、维修、报废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要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检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下降的要及时修复,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重视和落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要不断提高维修技能。
第二十一条经技术鉴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存在下列情况时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其性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并且无法技改;
(二)确已丧失效能,又无法修复;
(三)因缺少主要部件无法使用又不能修理;
(四)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危害较大;
(五)虽可使用,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可行;
(六)虽可使用,但属于国家规定应淘汰产品。
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专家组论证、学校领导同意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报废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性,不得随便拆卸零、部件。报废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回收残值上缴财务处专项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
1.电子显微镜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6.X光荧光光谱仪
7.红外分光光度计8.X射线衍射仪
9.双波紫外分光光度计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萤光分光光度计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谱仪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22.图像分析仪
23.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000转以上)